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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唐建 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 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