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唐建
中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
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