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淯
訴訟
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不合程式。本院於同
年6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