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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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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璟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李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簽立之還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請求被告履行協議,惟系爭協議書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 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竹市○區 ○○路○○○ 號9 樓之4 (本院卷第48頁),是依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