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孝璟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告 李再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
兩造簽立之還款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
)請求被告履行協議,
惟系爭協議書並無
合意管轄之約定,
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位於新竹市○區
○○路○○○ 號9 樓之4 (本院卷第48頁),是依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