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陳明瀚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 被   告 馥記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元鐘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