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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王岳雨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華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華商公司) 之經營者,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按:應為7 月3 日 之誤繕)至華商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其於109 年1 月15日以 電子郵件向原告提出離職信時,內容記載:「董事長(即原 告)毫無誠實信用」、「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 詞還說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人家的 外貌?」(下稱系爭A 郵件)。嗣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證明系 爭A 郵件之內容,被告復以電子郵件回覆:「衷心希望別再 傷害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在這裡,我看不到員工的尊 嚴在哪?」(下稱系爭B 郵件,與系爭A 郵件合稱系爭郵件 ),系爭郵件均同時以副本寄送予原告經營華商公司及大陸 地區關聯企業員工。被告以系爭郵件中之不實言論,使員工 誤認原告為「批評他人外貌、毫無信譽、甚而未尊重員工尊 嚴」之雇主,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鉅。爰依民法第18條、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刊登道歉聲明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 附表所示之道歉聲明,以14號標楷粗體字,在蘋果日報全國 版之刊頭下方或側面,刊登1 日;㈢聲明第1 項部分,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即華商公司財務總監趙齡玉於面試時口頭 告知被告,任職滿3 個月調薪為4 萬3,000 元,滿半年調薪 為4 萬5,000 元,惟被告任職已逾半年,卻未曾調整薪資, 方於系爭A 郵件稱原告毫無誠實信用。又系爭B 郵件係說明 被告於任職期間,原告常以不雅之言語、文字傳遞訊息,並 以高壓方式管理員工,致被告處於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再者 ,原告確有對被告之長相為評論,且被告就系爭信件說明僅 離職原因之始末,其內容均為真實,並無毀損原告名譽之目 的,原告之主張實屬空泛指摘。另原告要求被告對華商公司 相關事件為說明,並告知與被告職務有關連之人,被告方轉 發系爭信件;況系爭信件僅寄送予原告及與被告職務有關連 之人,未使無關他人知悉,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實無理由 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前於108 年7 月3 日至華商公司任職,並於 109 年1 月15日以系爭A 郵件向原告提出離職信,內容提及「董 事長(即原告)毫無誠實信用」、「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 貌不揚(這詞還說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 批評人家的外貌?」,復於同日再以系爭B 郵件回復原告, 內容提及「衷心希望別再傷害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在 這裡,我看不到員工的尊嚴在哪?」等情,有原告提出系爭 A 、B 郵件、華商公司員工考核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0、36 、124 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0-181 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至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A 、B 郵 件之上開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之行為?㈡若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數額並 登報道歉,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 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 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 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 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 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 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 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 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且侵權行為法 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 、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系爭A郵件記載「董事長(即原告)毫無誠實信用」部分 經查,證人趙齡玉結證稱:我在華商公司任職擔任財務主 管,被告於108 年7 月任職前,我有參與面試被告,有告 知被告任職試用期為6 個月,被告入職薪資為4 萬元,必 須要等到試用期滿,經華商公司主管考核,通過考核後匯 報原告,才能調整薪資,如果考核沒有通過,但原告認為 該員工已任職半年,仍然會給予適度的薪資調整,但決定 權在原告;被告於109 年1 月初任職滿半年,我當時有提 出考核表,但因為我在同年月8 日請假,直到農曆年後才 上班,雖有跑考核流程,但我一直沒有匯報給原告,且回 來上班時,被告已經離職;被告在我休假前,曾經跟我提 到任職已達半年,是否可以調薪,我有跟被告說要經過考 核等語(見本院卷第249-250 頁),足認證人趙齡玉於面 試被告過程,確有向被告提到任職試用期為6 個月,於試 用期滿通過考核即可調薪。惟參以被告任職於華商公司時 點為108 年7 月3 日,已如前述,以試用期6 個月期間推 算,被告應於109 年1 月2 日以前即試用期滿,再佐以被 告寄發系爭A 郵件提出離職信之時間點為同年月15日,及 證人趙齡玉因其請假導致考核流程沒有在被告試用期滿時 交給原告確認考核結果,顯然被告於試用期滿後,並未能 如期接獲是否通過試用期滿考核之通知;又證人趙齡玉證 述:原告在考核結果出來前,有安排被告與另一名員工於 109 年3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出差等語(見本院卷第251 頁 ),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2頁) ,則被告既已於證人趙齡玉休假前詢問是否得以調薪,於 其試用期滿至其提出離職信仍未獲是否通過考核之通知, 期間又經原告指示將於109 年3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工作, 致使被告主觀上認其試用期滿得繼續留任,卻未能接獲考 核結果,其薪資是否調整更懸而未決;況於華商公司未通 過試用期考核之員工,原告仍然會給予適度的薪資調整乙 情,業據證人趙齡玉證述如前,據此,被告本於其試用期 滿,未能接獲考核及調薪結果,卻又遭指派將前往大陸地 區出差之事實,因而於系爭A 信件中提到「本人雖由總監 面試,但薪資必須經董事長簽核過,總監口頭告知到職三 個月後半年後,經考核通過會有調薪,倘若本人不適任, 理應辭退,但如今已逾半年之久,又即將派任109 年3 月 2 日出差,本人有私下詢問總監,總監說巳經提醒董事長 2 次,然而至今仍無消無息」,進而接續提及「既然董事 長毫無『誠實信用』」(見本院卷第30頁),則被告於上 開信件中申論對原告為無誠實信用之意見,自難認有詆毀 原告名譽之情。原告主張有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即屬無據 。 (三)系爭A 郵件記載「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還 說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人家的外 貌?」部分 經查,原告曾於華商公司會議中對被告稱「妳兩個女兒都 長的比妳漂亮」等語,有被告提出會議錄音檔為憑,並有 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 頁),足見原告確曾 有評論被告之外貌之情,則被告基於此一事實,於系爭 A 郵件離職信中提及「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 還說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人家的 外貌?」,即難認係虛偽杜撰而有詆毀原告名譽之情事, 被告用詞或使原告感到不適,亦僅屬合理之意見評論,尚 不足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四)系爭B 郵件記載「衷心希望別再傷害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 ……,在這裡,我看不到員工的尊嚴在哪?」部分 經查,原告於華商公司及大陸地區關聯企業通訊軟體群組 中,曾對其員工傳送:「又是那個傻蛋如過去一樣又再次 給付事後十三點的上海碼頭倉位費用,由於事前不辦理一 直等待到機械進口後才來,慈禧太后一樣的拖拖拉拉,我 過去經驗總是被她黃芳大姊狗日的」、「請替我對陳翠蓮 開罵,她聰明才智不應該如此偷懶,同時間也告訴浙廠黃 曉永遠不允許觸犯如同陳翠蓮這種慈禧太后心態……狗日 的,男人都一樣,因此姐姐她怎麼不也隨便於此操作方法 」、「黃芳……狗日的」、「劉光林+ 張前緒/ 周宣傳+ 王華珍~由這幾張照片顯示我司專用棧板有角鋼邊框,它 怎麼給我拉到廖世鈺工廠去呢,這是誰幹的沒屁眼的事呢 ……狗日的」、「近期滬浙廠又有產品包裝紙箱(中盒+ 外箱)印刷標示弄錯了,我平時一直唸著狗日的慈禧太后 + 康熙皇帝就是這意思,你們仍然繼續麻木不仁還是人嗎 」、「由於你們爹娘都由過去的人民公社吃大鍋飯出來並 且訓練你們每一位都有無賴思想」、「我工作結論是誰想 造反並且搞小團體就得死,我才是典型的老紅衛兵專門對 付那些不知死活的小紅衛兵們……真是狗日的,即使目前 收斂一些,可我仍然繼續觀察這整個情況,由於狗子畢竟 改不了吃屎天性」、「李年廣~滬廠吳殿霞班組需要快速 度增加女工人數,近期尋找到女工都是大媽級的老油條」 、「你們自己班組各個工作區位也如以上要求方向一樣, 這尤其是擺放紙箱位置比垃圾坑還亂」、「滬廠考工員是 根本沒用的花瓶,由於完全沒有勁道工作職責,即使是花 瓶,不但根本沒用,而且還站著一個地方」、「滬廠八婆 蔡麗目前情緒如何」、「蔡麗……當姐姐你認為我有神經 病來刺激你時,你怎麼不先思考你怎麼將我弄得如同瘋狗 咬你呢」等訊息,有被告提供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憑(見 本院卷第74-79 頁),其中「狗日的」之文義為罵人之用 語,有被告提供網路資料為佐(見本院卷第73頁),足認 原告平時對於員工表現不如預期時,即會以辱罵性、情緒 性之字眼於通訊軟體上指責員工,已難認係雇主與員工平 時相處所得使用之用語,是被告於系爭B 郵件記載「衷心 希望別再傷害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在這裡,我看不 到員工的尊嚴在哪?」,係本於原告平時於通訊軟體上對 於員工之表現有以上開辱罵性、情緒性之字眼應對之事實 ,而使同在群組中之被告對於原告經營公司之員工沒有尊 嚴或遭到傷害,因而於系爭B 郵件中為上開記載,難認有 詆毀原告名譽,亦不足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五)綜上,被告雖有以系爭A 郵件向原告提出離職信,內容提 及「董事長(即原告)毫無誠實信用」、「董事長曾當眾 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還說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 您有啥資格批評人家的外貌?」,及以系爭B 郵件回復原 告,內容提及「衷心希望別再傷害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 …,在這裡,我看不到員工的尊嚴在哪?」,核其上開內 容均係本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難認有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主張其名譽權有受到侵害,難認有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 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被 告應將附表所示之道歉聲明,以14號標楷粗體字,在蘋果日 報全國版之刊頭下方或側面,刊登1 日,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本人曾任職於華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華商公司)擔任會計 乙職。王岳雨先生為華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人向王岳雨先生 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以電子郵件申請離職時,於電子郵件中指 述「董事長(即原告王岳雨)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還說 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人家的外貌?」、 「衷心希望別再傷害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在這裡,我看不到 員工的尊嚴在哪?」等語,指涉王岳雨先生是個「批評他人外貌 、毫無信譽、甚而未尊重員工尊嚴」之人,致使華商公司員工以 及王岳雨所管理之兩岸三地關聯企業員工誤信王岳雨先生前述行 為,令王岳雨先生名譽受損,本人深感抱歉,特此登報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