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原名
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菱
被 告 林勇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依上規
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
不得抗告。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