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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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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菱 被   告 林勇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 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抗告。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