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富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福間請求交付公司帳簿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