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遠奇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家駿
被 告 饒明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萬6,736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0日送達原告收受,
惟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依
上
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