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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遠奇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家駿 被   告 饒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萬6,736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0日送達原告收受,原告逾期 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