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劦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展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提出之物料契約第26條第3 項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