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連珠
闕田忠
李闕敏子
視同
上訴人 闕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並應依同法第
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聲明,此為提起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然其
逾期
迄今均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
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
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