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市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慶煌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鈞安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金煌
沈國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債權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110 年3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乙份
可證。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
稽,
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