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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債權分配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市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煌 被上訴人被   告 洪鈞安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金煌       沈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權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0 年3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乙份可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 稽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