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林鐘子
訴訟
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文件,提供原
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第1 項
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文件原請求範圍為自民國98年1 月1
日起至起訴日止(見本院卷第14、26頁),
嗣變更
上開請求
範圍起始日為102 年1 月1 日(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核
其所為
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至遲自101 年12月28日起即為
持有被告股份5,
000 股之股東,並自同日起擔任被告之董事
迄今,爰以股東
及董事身分,依公司法第207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183 條、
第210 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提供如附表各編號「文件
名稱」、「請求範圍」欄所示文件(下合稱
系爭文件)等語
。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文件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
抄錄。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除證券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
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
東及公司之
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
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
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2 條規定:「本法
所稱商
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
及其他
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
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
編製財務報表」,可知公司依法編製財務報表時,係以商業
會計法作為規範基礎。而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
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
表,亦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復衡以公司法第210 條
第2 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第1 項配合第228
條,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
周延一致」等語,
益徵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所指「財務報
表」係指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
表甚明。換言之,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所得請求查
閱或抄錄者,應為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
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至遲自101 年12月28日起即為持有被告股份5,00
0 股之股東,並自同日起擔任被告之董事迄今
等情,
業據其
提出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
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2至35、89至100 頁
),復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宗查核
無訛,
堪信為
真實。則原告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
附表編號1 至3 「請求範圍」欄所示
期間之財務報表、股東
會議事錄、股東名簿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應
屬有據。
⒉原告另主張其得基於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
定,請求閱覽或抄錄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12月23日
止之被告股東會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云云,
惟此部分文件顯逾
上開條文文義;再參酌公司法第183 條第4 項、第5 項依序
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
、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
存續期間,
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
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189 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可知立法者乃將股東會議事錄與
股東會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等攸關股東會召開前程序
之資料課予公司不同之保存義務,二者顯屬不同文件,益徵
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所稱股東會議事錄並不包含股東會簽
名簿及開會通知,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所據。
⒊至原告另主張得基於董事身分,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
定,請求閱覽或抄錄被告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資料(含40
1 表)、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
及記帳憑證)云云,惟前開文件依序為公司依法申報營利事
業所得稅及
營業稅、銀行帳戶紀錄、帳面收入支出統計、實
際交易紀錄等資料,充其量僅為製作財務報表或查核財務報
表真實性之依據,不具財務報表之性質;且立法者考量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眾多,無法由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經營,
多數股東亦無意願參與公司經營(即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
,於公司經營上,由股東選任董事組成公司之經營機關(董
事會),再由股東選任
監察人監督董事會執行職務,是於股
份有限公司組織中,係賦予公司監察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有
內部監察權限,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法
第218 條第1 項
參照),而為避免監察人與董事間相處日久
後,恐無法善盡監督之責,另特別設置檢查人制度,保障一
定持股股數之股東,得透過法院選任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以維護股東及
債權人之權益(同法第
245 條第1 項參照)。由上開立法脈絡可知,在股份有限公
司組織中,股東原則上係無法直接行使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
查核權限,而應透過監察人、檢查人間接行使該等權限,則
在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財務報表」、同條第2 項「簿冊
」之解釋上,實
難認包含原告前開請求之營利事業所得資料
(含401 表)、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憑證(含原
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等公司內部重要商業會計帳簿、憑證等
,否則形同架空監察人、檢查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
況監察權,並造成經營者經營上之紊亂。而原告固係以董事
身分為此部分請求,然其既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為
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80、146 頁),即應受該條規定要
件之限制,要不因本於董事身分請求而有不同解釋,是原告
前揭請求,
尚非有據。
㈡、按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董事會之議事,應
作成議事錄;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18
3 條第1 項、第20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本條規定所得請求董事會議事錄之範圍,應與前述同法第21
0 條第1 項所定「股東會議事錄」之範圍作相同解釋(見前
述三、㈠、⒉),亦即該議事錄並不包含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經查,原告自101 年12月28日起擔任被告之董事迄今,已
如前述,則原告依公司法第207 條準用同法第183 條規定,
請求閱覽或抄錄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12月23日止被
告之董事會議事錄,應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尚乏所憑
。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第207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183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 至4 「本
院准許範圍」欄所示文件,提供原告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
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文件名稱 │請求範圍 │法條依據 │本院准許範圍 │
│號│ │ │ │ │
├─┼─────────┼──────┼──────┼────────────┤
│1 │被告之財務報表(資│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 │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 │月23日止之被告財務報表(│
│ │現金流量表、業主權│即108年12月 │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
│ │益變動表或盈虧累積│23日止 │ │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
│ │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 │盈虧累積變動表或盈虧撥補│
│ │) │ │ │表)。 │
├─┼─────────┼──────┼──────┼────────────┤
│2 │被告之股東會議事錄│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 │(含開會通知及簽到│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 │月23日止之被告股東會議事│
│ │簿) │即108年12月 │ │錄(不含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 │ │23日止 │ │)。 │
├─┼─────────┼──────┼──────┼────────────┤
│3 │被告之股東名簿 │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 │ │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 │月23日止之被告股東名簿。│
│ │ │即108年12月 │ │ │
│ │ │23日止 │ │ │
├─┼─────────┼──────┼──────┼────────────┤
│4 │被告之董事會議事錄│自102年1月1 │公司法第210 │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
│ │(含開會通知及簽到│日起至起訴日│條第2項準用 │月23日止之被告董事會議事│
│ │簿) │即108年12月 │同法第183條 │錄(不含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 │ │23日止 │ │)。 │
├─┼─────────┼──────┼──────┼────────────┤
│5 │被告之營利事業所得│108年度 │公司法第210 │不予准許。 │
│ │資料(含401 表、銀│ │條第2項 │ │
│ │行存摺、會計帳簿、│ │ │ │
│ │商業會計憑證(含原│ │ │ │
│ │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