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陳宥任
林欣儀
被
上訴人 凱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軒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0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4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同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
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
足憑,
揆諸首揭說明,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