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 告 陳由哲
訴訟
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施又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
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
惟因本件事實
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應依
首揭規定,命
再開辯論,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