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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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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   告 陳由哲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施又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惟因本件事實 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