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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炎廷       李志康 被   告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兼 下 2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豐美 被   告 林富美       鍾華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迪熊公司 )於民國103年1月2日邀同被告林豐美、林富美、鍾華緯為 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於103年1月7日向伊借款270萬元、3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息則伊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浮動計算,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 付利息外,就本金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另按借款利息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 借款利息20%計付違約金。泰迪熊公司未依約清償,僅繳 納本息至109年1月11日,尚欠本金合計92萬5,868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林豐美、林富美、鍾華緯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連帶給付本金92萬5,868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2萬5,86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均以:對如附表所示內容沒有意見,但希望原告能免 除違約金及利息。因受疫情及不景氣影響,泰迪熊公司於10 9年2月13日向經濟部請求協助辦理降息及延緩清償事宜,而 自同年3月19日起,由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 會函請台灣銀行板橋分行協助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且由 該分行函請各銀行暫緩催款事宜,並訂於109年3月27日召開 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會後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已同意協商 方案,懇請原告協助通過協商方案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申請書、催告函 函件存根、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為證(本院卷第16至 47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6頁),自信為 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 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 連帶責任,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亦有明文。查泰迪 熊公司前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今尚積欠上開本金、利息 、違約金未予清償,林豐美、林富美及鍾華緯為連帶保證人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編│債權本金 │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新臺幣)│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1 │833,283元 │自103年1月7日 │自109年1月11日│3.5% │自109年2月11日起│自109年8月11日│ │ │ │至112年7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年8月1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2 │92,585元 │自103年1月7日 │自109年1月11日│3.5% │自109年2月11日起│自109年8月11日│ │ │ │至112年7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9年8月1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