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林秀卿
許榮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將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台灣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裕霖、朱嬥瑄、朱春永、朱涂明
理、黃奕溱、頂級營造有限公司、黃霈琝、黃辰蕍、黃景
臻、黃
雙、富渝營造有限公司、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嘉薈、王柏
樑、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福來、璟銳建設有限公司(原名
元邦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福源、元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葉
素鑾、上豪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法舟、元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李薛賢、華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行銷管理開發有限
公司)、曜盛國際有限公司、哥德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宜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哥德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華秀鳳、郭逸翎、鄭欽忠、楊榮松、富璟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徐瑜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 人各
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是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在法治
時報網路版、臺灣之聲網路電台網路登(朗讀)判決
主文3 次,
向原告道歉,證沒有阻礙都更,係請求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
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
10萬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