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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孫振宇 被上訴人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 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及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變更或廢棄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 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及以書狀表明上 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於110 年1 月15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上 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