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
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孫振宇
被
上訴人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 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及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變更或廢棄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
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及以書狀表明
上
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並於110 年1 月15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上
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