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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柏翰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Elaine Amber Hubbell(劉玉蓮)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編號1、4-6、7-16所示共新臺幣17,496,996元(即00000000+410400+329000+410400+107646+471442+995794+9348+87323+834176+0000000+167570+4205+66081=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附表:被繼承人陳斌鈞生前之贈與財產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投資
廣信鋼品有限公司(投資額400 萬元)
11,944,054元
 2
投資
廣才有限公司(投資額110 萬元)
1,437,190元
 3
存款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
26,500,000元
 4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410,400 元
 5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329,000元
 6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410,400元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569.56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07,646 元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4762.05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471,442元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0058.53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995,794元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94.4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9,348元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82.06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87,323元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426.0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834,176元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6763.21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659,557元
 1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692.6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67,570 元
 1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42.48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4,205元
 1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67.49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66,081元
 17
其他
AAL-3571自用小客車
658,000元
 18
其他
AXK-2973自用小客車
44,000元
 19
其他
5906-VE自用小客貨車
158,000元
上述財產價值合計
46,294,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