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參 加 人 楊金順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呂政隆與
被告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天然
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就原告呂政隆與被告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天
然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具狀聲
請
訴訟參加,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