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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參 加 人 楊金順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呂政隆與被告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天然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就原告呂政隆與被告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天 然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具狀聲 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