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呂政隆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黃天然、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