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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劉枝鑫 被 上訴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