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劉枝鑫
被
上訴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萬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