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劉枝鑫
被
上訴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4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10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