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鄭裕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部分,尚應補繳9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