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鄭裕昇
被 告 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博文
訴訟代理人 鄭力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
8 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
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春
派出所後由原告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8
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均尚未補正。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