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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鄭裕昇 被   告 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訴訟代理人 鄭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 8 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長春 派出所後由原告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8 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均尚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