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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被上訴人  林寀志(即林政賢)       林芯宇       林芯安       林朝聘       林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