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俊雄
被
上訴人 林寀志(即林政賢)
林芯宇
林芯安
林朝聘
林陳雪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