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龍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被 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