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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