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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通行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政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23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原告對於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23人(即除被告玉新開發股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外之被告)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萬3,2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160元,如對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1
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42,897
2
林淑英
  9,980
3
涂夢雷
 31,119
4
翁聰明
 42,897
5
廖慶雄
 42,897 
廖慶祥
游廖珀鑾
廖柏桃
廖瑞菁
6
楊佩蓉
 42,897
7
王碧蓮
 42,897
8
湯均華
 42,897
9
林益家
 42,897
10
周虎成
 42,897
11
鄭美蘭
 12,397
12
周文
 42,897
13
陳龍泉
 42,897
14
陳詠浚(原名陳大智)
 42,897
15
邱如瑟
 42,897
16
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42,897
17
林士豪
 42,897
18
林瑞雲
 42,897
19
汪曉葳
 42,897
 
總計
739,848
計算式:1,203,117-739,848=11,29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