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被 告 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淑英
涂夢雷
翁聰明
廖慶雄
廖慶祥
游廖珀鑾
廖柏桃
廖瑞菁
上 一 人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佩蓉
王碧蓮
湯均華
林益家
周虎成
鄭美蘭
周文
陳龍泉
陳詠浚
邱如瑟
飛資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方孝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士豪
林瑞雲
汪曉葳
上列 23 人
共 同
羅敏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政勇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文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23人之
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3萬9,8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而上訴人即被告未足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扣除上訴人即被告已繳納裁判費合計5,790元外,尚應補繳6,270元。茲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即被告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