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樂山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法定
代理人 莊焜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