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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樂山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