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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義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 被 上訴人 阮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6萬2,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萬1,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