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義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婕妤
被
上訴人 阮文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6萬2,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萬1,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