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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成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應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事件業經調解成立,有該事件歷審裁判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命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