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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翁義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被   告 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煥律師,原告逾期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