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聲 請 人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聲 請 人 彭啟唐
方博宇
上六人共同
楊安騏律師
陳麗鳳(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麗燕(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麗雀(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麗娟(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準用上開規定,
民法訴訟法第394條亦有明文。是必須法院就應判決之事項漏未裁判者,始可聲請補充判決,例如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否則,如無上開情事而聲請補充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僅載明聲請人為陳添財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尚未將
相對人列為得假執行之對象,致伊辦理
提存時遭到拒絕,而無法辦理假執行,此為忽視假執行之聲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394條(
聲請狀誤載為第393條,應予更正)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原判決忽視假執行之聲請
云云,然原判決
主文第二十項即附表三編號一業已載明就陳添財部分宣告假執行,並未疏漏,
非屬裁判有所脫漏之情形,而無從為補充判決,自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
所稱遭提存所拒絕提存
一節,因陳添財於
本件訴訟中死亡(其有訴訟代理人而訴訟程序不停止),本院已於111年8月2日裁定命相對人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程序,聲請人如欲辦理提存,應逕向提存所為之,
而非執此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