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陳賜國
陳賜民
陳統元
陳正昌
陳麗君
陳鈺曼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存卷
足憑,
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