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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上園小吃店即柯謹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