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固鎰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雲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
│1 │固鎰而國際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無記載 │17,000元 │ZA0000000 │108年5月1日 │
│ │司 陳雲龍 │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 │ │ │ │
│ │ │崗
分公司 │ │ │ │ │
├─┼────────┼─────────┼──────────┼───────┼─────┼───────┤
│2 │固鎰而國際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無記載 │17,000元 │ZA0000000 │108年6月1日 │
│ │司 陳雲龍 │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 │ │ │ │
│ │ │崗分公司 │ │ │ │ │
├─┼────────┼─────────┼──────────┼───────┼─────┼───────┤
│3 │固鎰而國際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無記載 │17,000元 │ZA0000000 │108年7月1日 │
│ │司 陳雲龍 │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 │ │ │ │
│ │ │崗分公司 │ │ │ │ │
├─┼────────┼─────────┼──────────┼───────┼─────┼───────┤
│4 │固鎰而國際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無記載 │17,000元 │ZA0000000 │108年8月1日 │
│ │司 陳雲龍 │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 │ │ │ │
│ │ │崗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