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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趙兆平即詹玉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 61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 ├───────────────┼──┼───┤ │95NX0000000-0-- 00NX0000000-0 │ 1 │ 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