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趙兆平即詹玉葉之
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
611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
├───────────────┼──┼───┤
│95NX0000000-0-- 00NX0000000-0 │ 1 │ 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