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陳嘉芬
代 理 人 廖繼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