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孫睿哲即孫吳富美之
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素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