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陳欽根
代 理 人 胡薰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1號
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 │(新臺幣)│ │(或到
期日) │
├──┼────────┼─────────┼────┼─────┼─────┼───────┤
│1 │欣昇儀器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47,500元 │AG0000000 │108年11月25日 │
│ │ │限公司蘭雅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