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君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朝興
訴訟代理人 李雅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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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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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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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 │5,000元 │PD0000000 │108年7月19日 │
│ │有限公司天母分公│限公司天母
分公司 │專戶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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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 │5,000元 │PD0000000 │108年7月19日 │
│ │有限公司天母分公│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專戶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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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桃園醫院作業基金401 │5,000元 │PD0000000 │108年7月19日 │
│ │有限公司天母分公│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專戶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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