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溫明朝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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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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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000│300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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