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火土
代 理 人 陳盈琦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
分公司證
券,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4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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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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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
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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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兆俞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875元 │AI0000000 │108年5月31日│
│ │莊惠卿 │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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