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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火土 代 理 人 陳盈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 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1 │兆俞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875元 │AI0000000 │108年5月31日│ │ │莊惠卿 │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