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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士林環境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容 代 理 人 王琬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