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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陳琬真 代 理 人 連惠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星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