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陳琬真
代 理 人 連惠珠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星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