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陳耀志
徐久美
郭冬生
謝豐裕
共 同
代 理 人 連惠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
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星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
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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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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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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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星月股份有限公司│NX-000014 │ 1 │950 │陳耀志130 股│
│ │ │ │ │ │郭冬生400 股│
│ │ │ │ │ │徐久美320 股│
│ │ │ │ │ │謝豐裕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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