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陳思樺即陳顯耀之
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祈霖即陳顯耀之
繼承人
前列陳思樺即陳顯耀之繼承人、陳祈霖即陳顯耀之繼承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郭淑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第一劇場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