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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方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聰泰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方群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300元 │AG0000000 │102年12月5日 │ │ │葉聰泰 │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