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林鴻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
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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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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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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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益士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4 萬4,500元 │HSA0000000│108年9月23日│
│ │(
法定代理人:呂泉福)│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汐止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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