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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佳德糕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王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 日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 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